纳税人自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,不论企业是否开业,生产经营是否取得收入,均必须按照“申报缴款期限”办理各核定税种“申报起始日”起所属期的纳税申报。如:2005年8月21日领取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,申报缴纳期限为20天,申报起始日为2005年8月1日,即该纳税人必须在9月20日前申报缴纳属期为8月份的税款。
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
(一)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,或者扣缴义务人、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,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
(二)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、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,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,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,其应纳增值税,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。 |